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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部企业首先应满足基本条件。即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市场主体登记在杭州并开展经营,实行统一核算,在杭州市外拥有2家及以上分公司或控股50%以上的子公司,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。不属于金融机构、电信运营、烟草、电力、机场、房地产等行业企业,以及浙江省属、杭州市属和各区、县(市)属国有企业。
满足基本条件的企业,根据经营指标,符合下列标准之一,可认定为总部企业:
存量型总部:2021年12月31日(含)前在杭注册或迁入杭州,上年度在杭营业收入(销售收入)超过10亿元(含)的企业。
增量型总部:2022年1月1日(含)以后在杭注册或迁入杭州,上年度在杭营业收入(销售收入)超过5亿元(含)的企业。
研发型总部:具备完善的研究、开发、实验条件并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,上年度在杭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占在杭营业收入(销售收入)比例不低于10%的企业。
上市企业总部:符合基本条件,在上海证券交易所、深圳证券交易所、香港联交所、纳斯达克交易所、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上市,且上市主体在杭的企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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